新年伊始,為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及集團公司《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康源〔2008〕23號)文件精神,人力資源部對集團公司職工2016年年休假應天數進行核定并說明。年休假按照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即參工時間為2006年及以后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即參工時間為1996年-2005年之間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即參工時間為1995年及以前的,年休假15天計算。調入人員和新進人員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年末按相關標準核定次年年休假。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同時為保障生產經營,要求各部門根據本部門人員年休假天數,制定《年度部門人員休假計劃》,報主管領導審批后實施,并交人力資源部備案。享受年休假的職工,必須服從部門負責人統一安排,不得強行休假,不得隨意調換,并根據部門安排通知進行休假。公司中層管理人員休年休須經公司分管領導、公司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