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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授權和委托省級用地審批權管理辦法》的通知
一、出臺背景
按照省委十二屆四次全會關于“穩步有序擴大省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權委托市(州)行使范圍”的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其他省份下放用地審批權的經驗做法,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深化用地審批制度改革,服務支撐“拼經濟、搞建設”,自然資源廳牽頭起草了《四川省授權和委托省級用地審批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2024年12月以省政府名義印發。
二、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
4.《國務院關于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權的決定》(國發〔2020〕4號);
5.《中共四川省委關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 以縣域為重要切入點扎實推進城鄉融合發展的決定》。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建立了以“下放、暫停與收回”為核心的省級用地審批權授權和委托全流程工作機制,包括8章37條。
第一章為總則,明確了授權和委托事項、授權和委托對象、審批范圍、原則以及承接要求等內容。
第二章為下放、暫停與收回,明確了授權和委托省級用地審批權下放、暫停與收回的具體標準和有關要求,通過正負面清單篩選確定授權和委托的市(州)以及納入審批范圍的縣(市、區)。
第三章為工作流程,針對授權和委托名單確定、方案制定、審簽流程、數據交互、檔案管理、臺賬管理等方面,明確了工作流程和具體要求。
第四章為行文規范,明確授權和委托分別對應的批文稿紙、批文編號、批文印章等行文方面的有關要求。
第五章為職責劃分,明確市(州)政府行使省級用地審批權工作職責和法律責任,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職責等。
第六章為監督管理,明確監督管理的工作要求和主要內容,采取日常監管、季度通報、年度評估等方式,對市(州)政府行使省級用地審批權進行監管,并根據情況及時提醒整改,或暫停、收回省級用地審批權。
第七章為其他特定區域管理,對省級以上開發區、新區等特定區域的省級用地審批權暫停、收回程序提出要求。
第八章為其他事項,明確省級用地審批權授權和委托及暫停和收回標準的調整程序。
四、特色及亮點
一是嚴格實行清單管理。堅持“應放盡放”,圍繞耕地保護有關考核、建設用地審批“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評估、以及自然資源督察和違法用地情況等方面,建立正面、負面兩張清單,擇優選擇授權和委托的市(州)以及納入審批范圍的縣(市、區)。二是細化實化工作流程。堅持“規范有序”,從授權和委托名單確定、承接方案制定、審批工作流程、數據交互備案、檔案臺賬管理、批文格式和印章使用等全流程進行梳理,逐一明確工作要求,確保省級用地審批權“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三是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堅持“能放能收”,采取日常監管、季度通報、年度評估等方式,對監管發現行使省級用地審批權存在問題的市(州),根據問題嚴重程度和整改情況,暫停或收回用地審批權,對納入審批范圍的縣(市、區)和開發區、新區等特定區域也建立了相應的動態調整機制。
五、有關解釋
授權和委托省級用地審批權:是指將省政府權限內的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用審批權,授權給符合條件的市(州)政府行使;將省政府權限內的土地征收審批權、使用掛鉤指標報征審批權、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審批權,委托給符合條件的市(州)政府行使。授權和委托的省級用地審批權不包括國務院已授權省政府行使的農用地轉用審批權,以及省政府已委托、授權的集體建設用地涉及的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用審批權。
被授權和委托對象及審批范圍:《管理辦法》所稱省級用地審批權授權和委托對象,為符合條件的市(州)政府;審批范圍是指被授權和委托省級用地審批權的市(州)所轄符合條件的縣(市、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