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質檢驗規定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水質檢驗工作的檢驗體制,職責與權限,檢驗的主要內容和方法等,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水質檢驗工作。
2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2.1 水質檢驗
指對公司各水廠源水、工藝流程水、出廠水、管網水水質進行檢測及對供制水原材料的質量監督、檢驗。
2.2 水質檢驗體制
指由水質管理部門全檢、廠化驗室專檢和車間自檢相結合的城市供水生產全過程的三級質量監督、檢驗體制。
3 職責與權限
3.1 職責
各級水質檢驗應真實、準確、及時。
3.1.1 中心化驗室作為一級檢驗部門,負責全公司城市供水生產全過程水質及供、制水原材料的質量監督、檢驗、管理工作。
3.1.1 負責發放渾濁度、余氯標準。
3.1.1 定期召開水廠化驗人員業務學習。定期檢查考核廠化驗室檢測工作質量。
3.1.1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開展深層次水質檢測工作;圍繞供制水生產,開展水質科研課題,為不斷提高供水水質服務。
3.1.1 做好公司水質分析資料清理歸檔及管理工作。
3.1.2 廠化驗室作為二級檢驗部門,負責本廠工藝流程各環節水質檢驗和自檢工作。
3.1.3 制水車間作為三級檢驗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水質自檢工作。
3.2 權限
3.2.1 中心化驗室
3.2.1.1 定期或不定期對城市供水生產全過程中各環節水質進行檢驗、抽檢。對水質抽查不合格單位,有權實行經濟責任制考核。
3.2.1.2 有權對各種水污染事件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3.2.1.3 有權對水廠化驗室檢測質量進行檢查考核。
3.2.1.4 具有對新型或新購買的凈水原料的質量鑒定權和和質量否決權,及對各水廠技改改革后水質的認定檢測權。
3.2.1.5 具有對新建或改造后供水管道沖洗消毒質量認定權。
3.2.2 水廠化驗室
有權對本廠工藝流程各環節水質進行定期檢驗、抽查。對水質不合格班組,實行經濟責任制考核。
3.2.3 制水車間
定期對工藝流程水質進行檢測,控制水處理構筑物的運行狀態,及時調整投藥量和加氯量。
4 水質檢驗的主要內容及方法
4.1 中心化驗室
4.1.1 按照國家標準、國際標準、部頒標準方法進行檢測工作。
4.1.2 按照GB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每月對出廠水、管網水水質進行一次全分析,并定期監測管網水水質(25個取水點,每月兩次),抽查盲管,消防栓排水水質。
4.1.3 按照GB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每月對源水進行一次全分析。
4.1.4 定期對凈水藥劑質量進行監測和最佳投藥量實驗,及時將檢測結果反饋有關單位。
4.1.5 不定期監督、抽查(每月不少于8次)各水廠沉淀水、濾后水和出廠水水質及水質檢驗工作情況。
4.1.6 開展新購和使用中原材料的質量檢測工作,以及凈水效果及凈水水質的檢測工作。
4.1.7 及時對新建或改造后的供水管道沖洗消毒的水質進行檢測。
4.2 水廠化驗室
4.2.1 負責全廠水質檢驗和管理工作,并按中心化驗室的要求和生產實際對以下項目進行日檢和月檢:
4.2.1.1日檢項目
4.2.1.1.1 源水:渾濁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CODMn、氨氮、耐熱大腸菌、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
4.2.1.1.2 出廠水:渾濁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CODMn、余氯、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數、耐熱大腸菌群;
4.2.1.2月檢項目
4.2.1.2.1 源水:鉻(六價)、砷、揮發酚類、陰離子合成洗滌劑,鐵、錳、硝酸鹽、亞硝酸鹽、氨氮、耗氧量、總硬度、氯化物,夏季應根據需要適當增加監測頻次;
4.2.1.2.2 出廠水:揮發酚類、鐵、錳、總硬度、氯化物、陰離子合成洗滌劑;
4.2.1.3 結合生產實際,開展水質科研工作。
4.3 制水車間
4.3.1 負責職責范圍內的水質自檢工作,以控制水處理構筑物的運行狀態,及時調整投藥量和加氯量,保證生產出合格的出廠水。
4.3.2 檢測源水、沉淀水、澄清池出水、濾后水、出廠水濁度;清水池、出廠水余氯以及水質測試儀表、記錄儀表的運行狀況和準確性。
5 報告和記錄
5.1 分析人員將分析數據及時填入原始記錄,做到真實、準確、完整。
5.2 質量負責人對原始記錄核對無誤后,交辦公室工作人員錄入分析報告。
5.3 分析報告實行逐級簽發制度,經質量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審核、蓋章后方可生效。
5.4 中心化驗室負責公司檢測報告歸檔管理工作。對外單位索取的水質資料,應統一按規定辦理,任何人不得隨意出借、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