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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四川省人民政府網站獲悉,為了規范自然資源督察工作,壓實自然資源管理主體責任,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四川省自然資源督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聚焦七個方面進行自然資源督察
《辦法》規定,省人民政府授權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自然資源督察,督察內容包括:耕地保護情況;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情況;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情況;國家和省有關土地管理、國土空間規劃重大決策落實情況;有關土地管理和國土空間規劃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國家自然資源督察發現問題整改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納入自然資源督察的其他事項。
《辦法》要求,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自然資源督察工作的領導,建立完善自然資源督察制度機制,組織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共同開展自然資源督察工作。
開展自然資源督察有權采取這些措施
《辦法》要求,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自然資源管理工作需要,結合國家自然資源督察發現問題,擬定年度自然資源督察工作計劃,包括日常督察、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在計劃外可以根據省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對重點工作和特定事項進行專項督察。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例行督察、專項督察,應當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發送督察通知書,督察通知書應當包括督察事項、督察時間、督察組成員以及有關要求等內容。
《辦法》明確了被督察政府的配合義務和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的督察措施。要求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接受、配合自然資源督察工作,不得拒絕、阻礙和干預自然資源督察工作。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自然資源督察,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要求其提供與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進行查閱或者復制;開展實地調查核實,進入涉及督察事項的現場進行勘測、拍照、攝像;要求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就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書面說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辦法》提出,對督察發現的問題,應當與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進行溝通并書面核實確認。督察工作結束后,應當形成督察工作報告,說明督察工作的基本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和初步處理建議。督察中發現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的,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建立督察問題整改銷號制度
《辦法》要求,對督察發現的問題,應當根據情節,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發送督察建議書、督察意見書、督察督辦函。其中,督察意見書、督察督辦函應當包括主要事實、存在問題、整改意見、有關依據等內容。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督察意見書、督察督辦函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認真組織整改,并及時向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整改情況。
根據《辦法》,我省將建立督察問題整改銷號制度,對督察整改情況進行核查。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采取通報、約談和建議有權機關追責等措施。
此外,《辦法》規定,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省人民政府報告自然資源督察工作整體情況,針對督察中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相應的工作意見和改進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