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v Information
記者從省政府網站獲悉,為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管理,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日前,四川出臺《四川省行政裁量權基準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4年2月19日起施行。
行政裁量權基準是行政機關開展行政執法工作的具體尺度和標準。據悉,2022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首次從國家層面對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此次四川出臺《規定》,按照國務院文件要求,明確了遵循“法制統一、程序正當、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則。
動態調整行政裁量權基準
如何避免行政裁量權基準過多過亂?《規定》明確,行政機關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時,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充分考慮一般法與特別法之間的關系;符合公眾合理期待,綜合考慮行政執法的事實、性質、情節、法律要求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因素;總結運用行政執法開展情況、行政復議審查情況和司法審判情況等有關執法實踐經驗。
上級行政機關對同一行政執法事項已經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下級行政機關原則上不再制定該事項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已經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不能滿足本地實際需要的,可以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范圍內合理細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級行政機關劃定的階次或者幅度。
《規定》表示,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動態調整機制,定期對行政裁量權基準實施情況開展評估,對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或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及時修改行政裁量權基準。
推動行政執法裁量適當
為有效防止和避免以罰代管、逐利執法、過度處罰等執法問題,此次我省也專門作出相關規定,推動行政執法裁量適當。
《規定》要求,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時,應平等對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事實、性質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況下,給予基本相同的處理。
行政機關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劃分為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和從重處罰等裁量階次。對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免予行政處罰。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免予處罰的,明確記錄違法情況、說明理由,并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減輕處罰的,在法定幅度以下作出裁量決定,有數個法定幅度的,在對應法定幅度的下一個幅度內作出裁量決定;既有從重又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全面考慮、綜合分析確定處罰結果。
行使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權時,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征收征用項目外,不得增設新的征收征用項目。擴大行政事業性收費范圍或者提高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并舉行聽證會。
行使行政檢查裁量權時,對關系食品安全、藥品安全、公共衛生、安全生產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重點領域、被多次投訴舉報屬實的檢查對象應當重點檢查。除重點檢查外,應當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方式進行。行政檢查不得妨礙檢查對象正常的生活和生產經營活動。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還明確要求,行政機關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強制措施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產,除依法需責令關閉的企業外,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