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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為規范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促進消防安全工作,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四川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辦法》規定,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組織主體,根據火災事故等級確定,其中,重大火災事故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對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較大火災事故、重大火災事故,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火災發生后3日內上報負責組織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抄送同級應急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單位) ,提出立案調查和火災事故調查組組成建議,報請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批準。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消防救援機構等部門負責人擔任。根據火災事故具體情況,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由有關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急管理、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單位) 組成,并邀請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派員參加。
《辦法》明確,火災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查明火災事故的發生經過、起火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查明火災事故成因,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提出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認定火災事故性質,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提出對火災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辦法》要求,火災事故調查過程中,參加調查的有關部門依法收集、制作的證人證言、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檢驗結果、鑒定意見、勘驗筆錄、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應當互通共享,并及時移交火災事故調查組。同時,《辦法》明確要求,火災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隨時接受火災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反映有關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根據《辦法》,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自重大、較大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自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事故調查結案。有關機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相關單位等,應當自接到批復之日起90日內,將相關責任追究、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書面報送作出批復的人民政府,并抄送負責跟蹤督辦的部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